来源:襄都区纪委监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8-28 17:20:30 阅读量:2840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线索移送行为,提高案件线索移送工作的质量水平,确保移送案件线索的落实,根据《关于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冀反腐办[2014]3号)、《邢台市审计机关案件线索移送管理办法(试行)》(邢审[2016]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协作配合机制
1、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需审计机关协助配合的可提请审计机关予以协助,审计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2、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需纪检监察机关协助配合的可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重要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可商请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共同开展工作。
3、办理移送处理事项,实行分级质量控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审计业务部门是保证案件线索真实性、适当性、完整性的责任主体,法规部门是质量控制程序的重要关口。
二、线索移送机制
1、纪检检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纪检监察机关。
2、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认为应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提出建议;审计机关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纪检监察机关。
3、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同级党委管理干部或可能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其他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办结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审计机关。
4、审计机关对所有审计项目出具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三、工作程序
1、纪检监察机关对应当移送审计机关的问题线索或事项填写《移送问题线索(事项)通知书》,并附相关材料;审计机关对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问题线索或事项,制做《审计移送处理书》,并附相关材料。移送单位按程序报经领导审批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移送接收单位。
2、审理移送处理书有业务部门按审计机关公文办理程序审批,在法规部门统一编号、登记后印发,并于15个工作日内交法规部门备案。
3、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要在审计移送处理书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接收移送单位,并取得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审计机关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并取得审计机关抄送纪委回执单。审计局还要将所有审计项目出具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报主管领导。
4、审计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跟踪了解接受移送单位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受理和查处情况,并及时到审计机关法规部门填报更新《审计移送事项处理情况台账》。法规部门负责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移送及落实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及跟踪了解的有关材料及时归入相关的审计项目档案。
5、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到审计机关调取相关资料的,填写《协查函》,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加盖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公章工作人员持《协查函》和有效证件到审计机关办理,审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
6、审计机关对审计项目作出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7、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需要提请审计机关协助配合的,填写《提请协助书》并加盖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公章,交审计机关按程序办理;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需要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协助配合的,填写《提请协助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重大复杂事项,由双方分管领导直接协商解决。
四、组织保障
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作为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发挥职责作用,加强发腐败工作协作配合。为确保协作配合工作运转顺畅、高效,纪检监察机关分管案件监督管理和审计机关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作为牵头负责人,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本季度工作开展情况。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审计机关法规部门负责具体协调和相关业务工作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一对一直接对接。
五、纪律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移送问题线素和有关事项,任何人不得隐瞒、截留或阻挠。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内部运转程序的具体规定,加强对文件资料、电子信息和存储介质的管理,严格保密制度,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安全有序。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向被反映人和无关人员泄露问题线索内容,不准接受被反映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对隐瞒、截留问题线索发生失密泄密问题,或以问题线索谋私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邢台市桥东区纪委 邢台市桥东区监察委员会
邢台市桥东区审计局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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